长江新区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公告
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质效,拓宽社会监督渠道,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长江新区司法局拟面向社会公开聘任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员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选聘条件
报名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年满十八周岁、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,在长江新区居住或工作经营,身体健康;
(二)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;
(三)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工作能力,未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,无治安处罚或者党纪政务处分记录,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;
(四)公道正派,品行良好,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,热心参与群众监督工作;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二、选聘范围
(一)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;
(二)专家学者、法律工作者、新闻媒体工作者、社区工作者;
(三)企业界、行业协会代表;
(四)曾从事相关岗位,有行政执法经历,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退休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。
三、选聘程序
(一)报名时间:2026年3月6日—3月16日。
(二)报名方式:报名人员需填写《行政执法监督员申请表》(见附件),并附上1寸免冠蓝底证件照、身份证复印件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,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新区司法局。
1.邮寄地址:武汉市长江新区汉口北大道208号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;
2.联系电话:027-85998280。
(四)资格审查:新区司法局按照选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,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经验、专业背景等因素,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拟聘人选初步名单。
(五)公示与聘任:将拟聘人选名单通过政务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,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正式聘任。
四、工作职责与权利
监督员应当在区司法局统一组织下行使监督权利,开展监督工作。
(一)监督员权利
1.根据工作需要,在区司法局组织下依法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;
2.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,对发现的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;
3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与行政执法监督相关的其他权利。
(二)工作职责
1.按照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、专项工作安排,参加行政执法监督、行政执法检查、执法案卷评查、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等活动;
2.根据掌握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队伍建设和法定职权 情况,提出行政执法问题和建议;
3.承担区司法局安排的培训、课题研究等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。
五、聘任管理
(一)聘任人数:原则上不超过20人。
(二)聘任期限:监督员实行聘任制,每届聘期3年期满后可续聘,原则上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。
(三)解除聘任:监督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,自动解聘;具有《武汉市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由新区司法局予以解聘。
武汉长江新区司法局
2026年3月4日